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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市监罚海〔2023〕413号

※发布时间:2024-6-23 16:51:35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2023年8月7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位于北海市渔港七巷48号百货公司D号仓库的北海市海城区钊宙家电维修部现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抽样。抽样产品情况如下:

  一、样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规格:JZY-QK310;生产单位:中山市八能厨电科技有限公司;样品数量1台,被抽样品单价X元/台;

  二、样品名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型号规格:JSQ20-A;生产单位:佛山市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样品数量1台,被抽样品单价X元/台。

  2023年8月17日,广西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MR-JD-RJ20230037,样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依据《2023年家用燃气灶产品质量北海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热负荷、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3年8月2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MR-JD-RJ20230040,样品名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报告载明:检验结论:依据《2023年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北海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热水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2023年9月6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9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BHJD 20230807-1、BHJD 202308071-1)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XMR-JD-RJ20230037、GXMR-JD-RJ20230040),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对外营业,持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报告载明的同批次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查实,2023年6月,当事人从代理商处购进上述批次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各1台,家用燃气灶进货价为X元/台,销售价为X元/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货价为X元/台,销售价为X元/台。上述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均用于监督抽检。本案货值金额为1399元,违法所得共计199元。

  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中山市八能厨电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检测结果》复印件各1份,生产厂家佛山市红运来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调查终结,并于2023年1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海〔2023〕41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意见。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经检验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要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经检验不符合GB 6932-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第一款、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的,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积极主动整改,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的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销售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海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北海家电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