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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4-19 17:33:18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通知》(财建〔2008〕862号)和《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4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通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研发、生产、销售适合农村消费的家电产品,激活农民购买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按照“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模式,组织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区成立海沧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白国华副区长担任组长,宣传部、经贸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农林水利局、、工商局、质监二、各镇(街)等为单位,统筹、领导全区的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经贸局。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家电下乡工作。

  ⒈补贴的家电产品。商务部和财政部招标确定的以下四类家电产品(品牌名单见附件1,具体规格、型号和价格详见商务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index.shtml)。

  ⒉补贴标准。按的家电产品销售价格13%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家电的数量为每户4年内每类产品最多补贴1台(件)。

  ⒈销售网点的选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名单由中标销售企业提出,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

  ⒉销售网点的备案。被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以及作为中标销售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经贸局登记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经贸局应对销售网点进行核实,并通过“商务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销售网点。

  ⒈我区购买人凭本人身份证,到已确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企业在销售补贴类家电产品时,要向购买人开具正规的机打。除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外,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补贴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销售企业应在产品销售后当天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⒉凡在推广期限内(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载明的时间为准),购买人在本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可在购买之日起,半年内持有关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审核,经村(居)委会初审后统一向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补贴。

  申报补贴应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没有注明农业户的,按照省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由户口所在地镇、街所辖村(居)委会出具农村户口身份证明)、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⒋镇(街)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工作,并汇总报区财政部门复核审查。区财政部门审查无误后,通过特设账户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中。从资金审核到补贴发放的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退(换)货的办理:对购买补贴类商品退货的,按照国家“三包”的范围,购买人需持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货证明,到镇(街)财政部门退还补贴资金,然后持财政部门的退款证明,到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不同型号、不同价格的补贴类商品需要换货的,先按程序进行退货,再按程序重新购买。

  四、补贴资金安排购买人在本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中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我区承担的补贴资金参照中央做法由市、区按8:2共同承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局另文下发。财政局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家电下乡的各项工作。

  为推动家电下乡工作扎实开展,各镇(街)、各中标的销售企业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制定好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组织好本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专报制度,定期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验总结和典型推广。

  1.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不得就家电下乡搞限时限量促销,其他促销活动要与家电下乡售货现场相分离。

  2.中标的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和服务功能,按照要求,在明显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家电下乡产品告示(标示牌、产品告示图样和规格由市贸发局负责提供,企业自行制作),制作店内宣传材料及购买须知,设立专门柜台和补贴产品明细牌,严格按照确定的产品型号和价格组织经营,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对偏远地区要统一组织好送货下乡,做好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

  3.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要加强沟通联系,做好产销衔女人痣面相图接,规范配送管理,保持进销渠道一致,产品及时生产、及时供应、及时配送,做到不断档、不脱销。

  ⒈加强政策宣传。区家电下乡工作办公室要将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销售网点名单及相关政策信息通过、电视、、网络等予以公告和宣传。要结合本区情况,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以及产品补贴标准和申报补贴程序,向农村、农民进行广泛宣传。

  ⒉加强产品推介。各推广企业要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会、消费咨询会、到乡村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用户和上门服务等方式,做好市场调查和产品推介。

  ⒊加强消费引导。各销售企业要加强市场研究,掌握当地消费特点,并及时将市场信息反馈给生产企业,适时推出当地农民需要的家电产品,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⒈区、镇(街)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类产品的补贴兑付工作,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时限,落实补贴资金,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门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购买人审查备案、补贴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兑付,确保按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位。

  ⒉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和各镇(街)家电下乡工作机构要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商品退货、补贴退补等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准确地做好退(换)货、补贴等工作。

  ⒊各生产企业要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配备足够人员,开展巡回服务。同时,开通24小时服务专线,及时上门服务,解决产品故障问题。

  ⒈加强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局、质监二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规范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严禁不带家电下乡补贴产品标识卡的产品进入推广范围。对于违反政策、坑农害农以及市场秩序等行为的,要立即,依法查处,并及时向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报告。

  ⒉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管理。经贸局要建立对销售网点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大对网点宣传和促销、服务及维修、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定期对本辖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贸发局反馈。

  ⒊严格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区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和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⒋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工商部门和生产、销售企业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相应投诉,发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经营行为。

  ⒉公布中标企业和确认销售网点。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中标情况,公告中标生产企业、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及销售企业及其网点,做好销售企业备案和网点的确认工作。

  ⒊人员培训。经贸局、财政局以及镇(街)工作人员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下乡工作培训。销售网点的负责人和信息录入员由中标销售企业负责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政策、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

  ⒋宣传推介。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统一的宣传材料,分发到相应的工作部门和机构。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以及公示栏、墙报等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的部署,正式启动我区家电下乡工作。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抓好监督管理,家电下乡的顺利开展。每年2月做好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在此期间,区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将根据我区家电下乡进度,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本工作方案实施日期自2009年2月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为妥善做好财政补贴兑付工作,财政补贴兑付截止时间相应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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